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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答记者问
(2008年3月31日)


  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印发各级人民检察院施行。这是加快检察改革步伐,深化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作用的一个重要举措。为了深入理解、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修订《条例》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条例》的修订是在近年来检察工作不断发展、检察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进行的。修订前的《条例》于1980年发布施行,对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化,《条例》仅有的8个条文已经不能适应工作和形势的要求,一些规定过于原则而导致实践中理解不一致、执行不统一;一些开展检察委员会工作必需的制度和机制缺失,工作难以规范化、制度化。特别是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检察委员会改革以来,高检院和各地检察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按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探索,提供了丰富、鲜活的经验,使检察委员会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有:一是设立专门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二是改善检察委员会委员结构,提高议事水平;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四是实行例会制、列席制等,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五是加强督办落实,树立检察委员会权威等。为了系统地总结检察委员会改革的实践经验,使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高检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条例》修订稿。《条例》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利于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检察委员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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