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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问:《通知》规定在防范商业银行黄金期货交易业务风险方面有何创新。

  答:《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以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方式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并实行事后报告制。商业银行成为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将接受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的自律性管理,也使交易信息更加透明,有利于防范风险。

  银监会不再增加新的准入审批,要求商业银行就此项业务开展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内部控制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并就评估情况与银监会进行沟通交流,取得《无异议函》后,可自行直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会员资格。

  《无异议函》是对业务开展前期商业银行与银监会沟通交流情况的确认,更重要的是通过此种方式,银监会与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之间进行的监管信息交流,以避免监管真空,是业务创新监管协作的具体体现。

  这种创新业务信息沟通的做法,建立了商业银行自我评估为主,与监管部门事前沟通交流意见和交易所自律性管理相结合业务持续风险监管体系,增强了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作,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监管的一种创新与探索。这种方式将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业务创新的主体意识,以及作为该项业务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的风险意识,强化了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督意识,有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业务创新效率,增强业务创新监管的有效性。

  问: 《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下发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商业银行是我国黄金现货交易的主要做市商,黄金交易业务规模较大、频率较高。黄金期货交易可以提供规范便利、流动性强、灵活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有利于银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也标志着我国银行业首次从事境内期货业务,有利于逐步完善我国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品种,提高我国银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有利于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的稳定发展。

  问:目前黄金价格上涨加快、价位高,此时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没有考虑市场时机?

  答:银监会出台此政策根本原因是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从事期货交易是国际大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此前没有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品种缺位,在此领域缺乏竞争力。而期货交易业务对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能力要求很高,实践性又很强,如果商业银行始终不参与期货交易,就不会具备相应的交易能力与风险管理能力,在此领域就始终不具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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