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2008年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
《实施条例》进行修改?
答: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订的
《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作为
《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因此,国务院决定修改
《实施条例》,与新修订的
《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
问:新修订的
《实施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