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服务,具有大众传媒的性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不含网民),须获得许可证。
《规定》明确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健康发展,也符合《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的要求。
六、《规定》实施后,如何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市场准入管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着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重要责任,应自觉遵守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有传播淫秽色情、宣扬暴力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轻微违规的要限期整改。
《规定》发布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
《规定》第
八条所列的条件。
七、对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类视听节目,有何具体管理要求?
《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传播的影视剧或理论文献影视片,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即依法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同时获得著作权人的网络播映授权,以促进更好地运用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类视听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