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2008年2月3日)
一、为什么出台《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近年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发展迅速,影响日益增强,不断满足广大网民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但是,不少含有淫秽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节目和侵权盗版节目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损害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的长远发展。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要求政府依法加强监管。为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的健康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打击违法视听节目在网上的传播,维护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享有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网络文化的权利,保护著作权人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吁和要求,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近日联合发布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二、《规定》在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规定》着眼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把发展中国特色网络文化作为推动文化建设的新引擎,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事业发展的措施,强调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以提供更多更好的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规定》在维护消费者、著作权人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合法权益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