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指引》涵盖了哪些类型的机构?
答:
《指引》的适用机构是银行集团,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上位法对银行集团进行定义。
《指引》所称的银行集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指实质上已经形成银行集团的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附属机构是指由银行控制的境内外子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以及按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同时,
《指引》还涵盖了银监会监管的所有机构,包括在华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组成的集团。
需要说明的是,银行集团不适用于以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或其他不在银监会注册的机构为母公司所构成的金融集团。
问:如何确定哪些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答:
《指引》在借鉴香港金管局、英国FSA、我国财政部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并表范围的具体原则,即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要求并表范围的确定不仅依据所有权比例,还要注重母公司对附属公司的实际控制力,注重附属机构对母银行的风险影响程度。如果风险影响程度大,则纳入并表监管。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机构时,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母银行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
《指引》还对并表范围设定了豁免条款,即被投资机构属母银行短期持有且对银行集团没有重大风险影响的,包括准备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可以不列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尽管
《指引》对并表的范围作出了一些量化以及非定量的界定,但同时
《指引》也赋予监管人员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即银行监管人员有权根据母银行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范围并提出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