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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2008年2月18日)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就《指引》的发布实施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并表监管不仅已经纳入巴塞尔委员会以及各国监管当局最为重视的监管建设之一,也是我国银行业不断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具体而言:

  其一,借鉴国际监管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并表监管体系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一直强调并表监管的重要性,《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2006修订版,以下简称《核心原则》)第24条要求,“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审慎要求”。美国、欧盟、英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并表监管均提出了相关要求。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跨境银行监管》、《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等文件;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欧盟《并表监管指令》等规定;英国FSA审慎监管手册之《并表监管指引》;香港《银行业条例》及香港金管局下发的有关监管指引。《指引》参考了大量国际文献,力求结合我国的并表监管实践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并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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