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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答记者问


  问:《决定》废止行政法规和宣布行政法规失效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答:《决定》废止行政法规和宣布行政法规失效的情况是:一是,49件行政法规的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明令废止,比如,《铁路留用土地办法》、《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见《决定》附件一)。二是,43件行政法规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不再实施,宣布失效,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见《决定》附件二)。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共92件,占清理总数655件的14%。

  问:《决定》公布后,还需要做哪些后续工作?

  答:《决定》公布后,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行政法规将被废止,对于继续有效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汇编。对于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目前,有的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已经列入了2008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还有的行政法规已经启动了修改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将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循序渐进地做好行政法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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