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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答记者问
(2008年1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公布《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决定》是2007年2月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最终成果。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6年底,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共有655件。这些行政法规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国家的社会经济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有的行政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2月25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承办,规章的清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承办。经过10个月的努力工作,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圆满完成。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就是此次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成果。

  问:《决定》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原则是什么?

  答:《决定》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原则,就是国务院确定的行政法规清理的原则。这次行政法规清理的原则是: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在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法规中,有的行政法规已经适用多年,其主要内容已经被新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代替;还有一部分行政法规只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或者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对象,在此特定阶段结束或者特定对象消失后,该行政法规理应当宣布失效。因此,《决定》根据这次清理的原则,对上述行政法规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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