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
四条对子公司参股股东提出了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的要求。子公司参股股东是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专业管理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与子公司的发展存在战略协同效应。子公司参股股东是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条件。
问:子公司扩大业务范围需要符合什么样的监管要求?
答:根据《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
七条的规定,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子公司自己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二是由子公司的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
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应当防范证券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传递,有利于专业化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持续经营五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一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等审慎性要求。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应当在我国对外开放承诺的范围内,并符合《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条件。
问:《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了哪些监管要求?
答:由于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集团化、专业化经营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实践经验不足,此次《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监管要求重点明确了主要的原则性规定。
一是同业禁止的要求,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四是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要求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