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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就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答记者问


  问:《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哪几种形式?
  答:《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证券公司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二是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对于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此还需要说明一下,《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发布并不是要求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都设立子公司,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持续规范发展的目标,合理审慎地确定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模式。
  根据《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

  问:子公司的股东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答:为了保证子公司的股东具备为子公司提供有效支持的能力、保障子公司的质量和良好的发展基础,促进证券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对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五条对申请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在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审慎性要求,规定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最近十二个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要求,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最近一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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