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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就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答记者问

  境内股东应当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且其持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作为内资证券公司的子公司,该内资证券公司还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其境外股东也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由内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获得批准的,境内、外股东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中国证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问: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答:境外投资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规定,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参股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在此情况下,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达5%以上(含5%)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报告、暂停交易等义务。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29条的规定,对境外投资者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进行审查。股东资格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持有的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股份降低至5%以下。
  二是境外投资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在外资依法参股后,其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限制。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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