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主要考虑:首先,顺应证券公司集团化、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个别证券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进行集团化经营的情况。其次,现有的法规对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规定尚属空白,需要完善这方面的配套监管规则。第三,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结束,中国证监会将恢复受理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还将逐步扩大其业务范围。合资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同样适用《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这体现了证券公司相关法规政策适用的一致性原则。
问:《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2002年6月颁布的原《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共28条,此次修改了其中的16条,新增1条,修订后的《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共29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二是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从原来的十年以上降低为五年以上;三是取消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四是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合法途径、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五是修改了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条款。
与原规则相比,修订后的《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外资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更为宽松、参股渠道更为多样、监管机制更为适当,体现了我国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实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一贯政策。
问:境内、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答:境内、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具备《
证券法》和《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管理机制、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等。境外股东应当具备《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
七条规定的条件,包括持续经营五年以上,近三年未受重大处罚、各项财务指标符合规定等,且至少有一名境外股东是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