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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就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就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答记者问
(2007年12月29日)


  日前,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2号)和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以及新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人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修改的原因、主要修改内容、外资参股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原因和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是促进我国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近几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的积极推进和市场的持续发展,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治理水平显著改善,境外金融类机构和其它投资者参股我国证券公司的意愿也明显增强。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积极稳妥地自主推进我国证券公司对外开放,我们着手研究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进行修改。其直接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02年6月颁布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有些规定已与当前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需要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二是近两年来,《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部分条款已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及时修改以保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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