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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负责人就《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中石油、中远集团等一批中央企业公开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但从整体看,中央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思路,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涵、方式和方法也有待规范。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从2006年开始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形成了20多万字的《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最终形成了《指导意见》

  记者:《指导意见》对企业社会责任是怎样定义的,和国际上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是否一致?

  国资委负责人:各个国际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各有侧重。联合国在《全球契约》中要求跨国公司重视人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和反腐败,以克服全球化进程带来的负面影响。欧盟则把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对社会和环境的关切整合到它们的经营运作以及它们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世界银行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世界经济论坛认为,作为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标准,二是对人的责任,三是对环境的责任,四是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国际标准化组织认为,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在开展任何活动时都要负责任地考虑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其活动应当满足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不与法律和政府间协议相抵触,且全面贯穿到该组织开展的活动之中。从这些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组织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既有共同认可的内涵,也有不同的侧重和差异。

  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实际,体现出自己的特色。我们认为,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法律规范,全社会都应该共同遵守,这是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基本保障。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是中央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是必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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