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先后征求了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等宏观部门,以及部分中资、外资商业银行的意见,同时还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国际组织进行了沟通。因此,《意见》既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同时又包含了一些先进的、引导性的理念要求。主要为:
一是提出了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同时,又经营着信用、传导着政策、调配着资源,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因此在承担社会责任、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另外,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来看,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已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社会责任。金融机构改变过去单一地强调对股东负责的理念,开始主动地履行对经济、对社会、对环境的三重责任,这是金融业发展的一个全球趋势。银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节能环保工作的作用和社会责任,致力于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责任,追求更具社会责任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提出了“三个支持”、“三个不支持”和“一个创新”的新要求。“三个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列为国家重点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支持;对得到财政、税收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支持;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支持。“三个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支持,对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不支持,对列为落后产能的项目不支持。“一个创新”:鼓励银行开展节能减排授信创新。
三是提出了“名单制管理”的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要求,对授信行业、授信企业进行分类,实行“名单制管理”,也就是列出哪些是要重点控制风险的行业、企业,哪些是坚决不能授信的行业、企业等等。
四是提出了引导性的新要求。由国际金融公司倡导并牵头联合一些国际大型活跃银行制定的《赤道原则》,已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基准。目前,共有56个国际活跃银行承诺采用《赤道原则》,并在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的安排。这些银行提供的国际项目融资约占全球总额的85%。我国目前尚无银行承诺采纳《赤道原则》,但《意见》吸收《赤道原则》的部分理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一些引导性的要求。即,有条件的大银行可以参照国际良好做法,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在项目融资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方面建立一套先进的、科学的、有预见的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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