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答记者问
(2007年12月26日)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财政部同时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下称《预算编报办法》)。日前,就收益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收益收取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收益收取办法》共分四章十七条。界定了《收益收取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及其试行范围,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内容、性质和收取单位;规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和企业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以及收取单位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内容;明确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程序、减免方式,以及监交措施;规定了《收益收取办法》的执行时间。
  问:《收益收取办法》的试行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各类中央企业共2.05万户,除31户金融企业外,155户中央监管企业集中了1.43万户独立企业,各部门所属企业有0.62万户。鉴于上述企业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规模大小不一、涉及行业众多等情况,为保证《收益收取办法》能够规范、有序、顺利地实施,目前先选择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和效益较好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试行单位。从2008年起开始收取这部分企业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鉴于2006年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盈利水平较高,作为试点,2007年对这部分企业2006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标准减半收取。
  问: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下称《意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和国有企业清算收入。目前大部分一级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因此,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