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7年12月11日)
问:《补充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防范金融风险,9月27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从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的调控,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与投资行为。《通知》下发后,社会总体反映是积极的,调控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前一段时期,舆论反映和关注较多的是对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认定标准。针对《通知》中有关规定和政策导向的不同理解,为保持政策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反复研究并充分听取部分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日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就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问:《补充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是明确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须提供相关证明。三是明确对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对于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对于出具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问:为什么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借款人房贷次数?
答:《补充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住房贷款的次数。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这样既与我国家庭现实一致,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强化宏观调控。考虑到“家庭”的成员构成有很大区别,《补充通知》特别明确,作为认定借款人住房贷款次数标准的“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