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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意见》还从体制改革、企业改制、制度建设、市场监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二是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四是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问:《意见》就实行政企分开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根据《种子法》关于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的规定,要求在2007年6月底之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离。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主要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办的种子公司。今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再主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只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为了确保政企分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意见》针对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现状,对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辞退人员的经济补偿、鼓励自谋职业,以及财产处置、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鉴于目前一些地方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为事业单位性质,《意见》提出可以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问:《意见》就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第一,健全管理机构。《意见》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强化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第二,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推行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第三,强化监管职能。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主要包括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负有监管责任。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第四,保障工作经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保障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活动的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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