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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农业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2006年7月20日)


  2006年5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下发,具体部署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和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等相关工作。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意见》,近日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了农业部负责人。

  问:请您谈谈《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也关系到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种子法》实施以来,我国种子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种子管理得到了巩固加强,但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种子管理存在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区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对此,国务院领导极为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培育现代种子企业,做大做强我国种业,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针对当前种子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对种子管理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

  《意见》的出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种子法》的战略部署;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是培植新型种业体系、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种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问:《意见》对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针对目前种子工作存在的问题,根据《种子法》的规定,《意见》明确了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的总体思路和强化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一是实行政企分开,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二是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责,完善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三是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严格种子企业市场准入,加强品种和种子质量管理,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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