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按照
《暂行规定》的要求,高检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作为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请介绍一下检务督察机构的相关情况。
石生龙:组织落实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为确保检务督察工作有人抓,高检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由院领导担任督察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副督察长、委员,设立了检务督察室,具体履行检务督察工作。
记者:开展检务督察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石生龙: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可以进行明察暗访,包括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以及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督察。这些手段和方式,弥补了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手段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执法中的问题。
记者:检务督察部门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石生龙:为确保检务督察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增强监督的刚性,
《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检务督察时,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的行为责令督察对象予以纠正;对督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队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察建议并督促其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对违反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装备使用规定的,暂扣其枪支、警械、车辆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执行职务。这些权限规定确保了检务督察部门工作的力度,也确保了检务督察工作的效果。
记者:检务督察人员是“监督别人的人”,他们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谁来监督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