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党组对检务督察工作高度重视,多次进行专题研究。贾春旺检察长对抓好检务督察工作多次作出批示,亲自听取有关试点工作情况汇报,为检务督察制度的实行作了具体指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要求。经过检察机关的积极实践,检务督察工作作为深化检察改革的产物应运而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印发试行。
记者:检务督察做为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有何突出特点?推行检务督察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石生龙:检务督察突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更具动态性和警示性,手段也更为刚性,从而强化了抓监督、抓落实的工作力度。从各地实践经验看,建立检务督察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
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拓展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工作领域;有利于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确保检令畅通、令行禁止;有利于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切实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有利于发现和解决检察业务与检察队伍相关联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作风纪律建设,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记者:检务督察的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石生龙:
《暂行规定》第
二条对检务督察的概念做了界定,即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这就明确了检务督察的对象和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督察的主要事项:一是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二是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三是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四是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五是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这些规定,高检院还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使之更加规范、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