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央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组长、高检院党组成员石生龙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中央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组长、高检院党组成员石生龙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2007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对加强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为帮助广大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中央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组长、高检院党组成员石生龙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方面加大力度,先后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整改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请问,在此背景下,为什么还要推行检务督察制度?

  石生龙:推行检务督察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检察制度改革,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国检察机关近年来先后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规范执法行为的专项整改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干警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减少,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得到了初步遏制,检察机关执法形象进一步改观,检察队伍的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极少数干警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滥用职权、以案谋私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耍特权、逞威风、态度蛮横、作风粗暴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少数单位仍然存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这些问题的存在,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性质、与形势发展的需要、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不相适应,影响了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为更加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高检院党组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积极探索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监督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和对策,不断加强和改进内部监督工作,促进检察权的规范实施,在检察机关实行检务督察制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