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与现有制度有效衔接原则。
《办法》与《人身保险产品定名规则》、《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基本保持一致,力求对养老保险公司、寿险公司等所有经营主体从事养老保险业务实现监管尺度的统一。
问:
《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
《办法》从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方面,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做出规范,对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养老保险的业务类型;
(二)养老保险业务经营主体范围和条件;
(三)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的产品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四)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规范要求;
(五)对违反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护等相关行为的处罚措施;
(六)
《办法》实施时间等。
问:
《办法》在促进专业化经营方面,制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 一是明确了专业化经营的基本要求。
《办法》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制定了不同种类养老保险业务在投保、核保、投资、退保和客户教育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要求,以体现行业的专业化优势和专业化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