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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负责人就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答问


  问: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答: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当按照《安排》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根据《安排》,请求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仲裁协议;4、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安排》还要求,上述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要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对于申请书,要求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请求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及具体请求,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该仲裁裁决已经执行情况。

  问:《安排》对于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否规定了保全措施?

  答:为了确实保证内地与澳门特区的仲裁裁决在对方得到有效执行,更加充分地保障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人的债权利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安排》要求受理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一规定主要是为内地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因为民事诉讼法司法协助一章中没有关于保全措施的相应规定。《安排》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中的“执行”,是指审查认可阶段,而不是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因为如果进入执行阶段,所采取的措施就不必称为保全措施,而应当是执行措施。

  问:哪些情形可以拒绝认可仲裁裁决?

  答:参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1958年《纽约公约》,《安排》规定了七种不予认可的情形。同时要求前五种情形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后二种则由受理申请法院根据职权进行审查。

  第一种是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依据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仲裁协议无效的,或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准据法时,依据仲裁地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第二种是被申请人未接到选任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其他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第三种是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者不在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或者裁决载有超出当事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的。但是,如果裁决中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是可以分开的,裁决中关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则可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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