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安排》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安排》共16条,主要内容有:
1、安排适用的范围、可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种类;
2、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时,两地法院谁先执行及如何相互协调配合;
3、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应当提交的文件,以及上述文书所用语言规定;
4、认可的程序、拒绝认可的情形;
5、受理认可和执行请求期间的财产保全规定;
6、公共机构文书的免除认证、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7、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8、对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当尽快审查的要求;
9、《安排》的溯及力;
10、为执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的协作规定。
这些内容形成了内地与澳门特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基本程序架构。
问:《安排》对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法院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内地与澳门特区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安排》规定是由当事人(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人)自行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区法院对外地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是截然分开的。按照澳门特区法律,对于提出认可仲裁裁决的申请,由澳门中级法院处理,但是认可后仲裁裁决的执行,一般则由具有管辖权的澳门初级法院处理。但是在内地,根据《安排》,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均由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由于内地地域辽阔,中级人民法院较多,因此,具体行使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的债务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来确定。
问:如何解决债权人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执行的问题?
答:出于对债权保护考虑,避免因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使债权实现受阻的情况发生,对于被执行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安排》允许当事人可以分别向内地与澳门特区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同时要求内地与澳门特区法院要依法进行审查,对于认可的,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
为了防止内地与澳门特区法院执行程序的重复,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安排》还规定,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内地与澳门特区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这样,使内地与澳门特区承认和执行机制对债权的保护更趋合理和完善,这也是区际司法协助领域的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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