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求同存异、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协商中,充分考虑双方法律制度、理念和用语的差异,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一致,不强求解决所有问题。在内地与澳门特区法律概念不统一时,技术上采取分别表述的方式处理。一些较复杂、细节问题,留待今后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再研究解决。
3、勇于创新、务求实效的原则。“一国两制”下的司法协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需要在符合内地与澳门特区法律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拓思路,大胆创新,努力发展“一国两制”司法协助的新成果。如,《安排》文本在磋商中,虽然参照了有关国际条约和以前的有关安排,但不拘泥于既有文件的范围或表述方式,而是根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创新。《安排》中对于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就是在这个原则指导下创设的。
4、借鉴国际上成功经验的原则。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的司法协助,是一国之内的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合作,与国与国之间具有主权因素的司法协助有本质上的区别。但考虑到特区的国际化特点和特殊的历史因素,在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可以考虑参照适用国际司法协助的一些做法和准则,借鉴有益的成功经验。《安排》的具体内容主要参照了1958年《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
上述原则是磋商迅速取得进展和成功的基础。我认为这也是今后两地进行司法协助磋商中应当坚持的原则。
问:《安排》的适用范围为何?
答:按照目前澳门仲裁法规,在澳门可仲裁的事项十分广泛,仲裁种类也很多,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和行政仲裁等。行政仲裁主要是指针对行政合同争议,行政当局、公务人员或者服务人员等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失的求偿纠纷等所做出的裁决。在内地,根据
仲裁法,行政争议一般不通过仲裁解决,而内地劳动仲裁和一般的商事仲裁性质不同。所以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区法律规定和仲裁制度的实际情况,参照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所做的商事保留声明,按照双方对等的原则,双方同意在《安排》中仅规定民商事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问:《安排》是否承认临时仲裁?
答:根据澳门特区法律,澳门有临时仲裁制度,而且据了解在澳门特区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多于机构仲裁裁决。目前内地现有的法律虽然没有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定,但是,根据《纽约公约》,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应当包括临时仲裁。中国作为成员国,能够承认成员国的临时仲裁裁决,对于一国之内的其他法律区域的临时仲裁裁决,当然要予以认可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