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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负责人就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答问

高法负责人就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答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30日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签署《安排》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安排》是继内地与澳门特区2001年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6年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之后,司法协助领域又一重大成果。《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司法向更紧密协助关系迈进,相互协助的范围从民商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方面向更加广泛的领域扩展。《安排》的签署,必将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保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两地司法权威,促进内地、澳门经济发展和澳门特区长期繁荣稳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对内地与澳门特区法律界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及未来司法方面的更大合作奠定基础。

  问:内地与澳门特区的磋商经过和磋商过程中依据的原则是什么?

  答:2006年9月内地与澳门特区代表在湖南长沙就《安排》举行了第一轮磋商,之后2007年5月、2007年10月,内地与澳门特区代表分别在澳门、北京又进行磋商,并修改和交换文本10余次。经内地与澳门特区代表共同努力,到本月下旬就《安排》中的重大问题和一些技术性细节问题,均已达成一致意见,并最终形成了今天的签署文本。应当说,内地与澳门特区的磋商工作是积极、稳妥、务实、高效的。

  内地与澳门特区的磋商工作之所以取得了上述成效,主要基于在磋商过程中始终坚持了以下几项原则:

  1、平等协商、充分交流、相互尊重、增进互信的原则。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与内地法院没有隶属关系。因此,在磋商过程中双方始终坚持两个司法区域平等协商的原则。对于内地与澳门特区司法制度和相关实体法律制度,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认真的探讨。双方以最大的诚意交换意见,对于因制度差异形成的司法协助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换位思考,相互体谅,相互为对方作出有益的提示。通过这样的磋商,达到了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合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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