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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答记者问

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答记者问
(2007年11月2日)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债券市场,对于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及提升货币政策传导的有效性均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速度较快,债券发行规模和发债企业日益扩大。目前企业发债均要求银行担保。但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市场,与以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有本质区别。直接融资市场需保护投资人利益,间接融资市场主要保护存款人利益,如果发债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损失由担保银行来承担,将严重影响存款人和银行股东利益。因此,要将企业发债行为与银行授信严格区分开来,企业债发行应依赖发债人的资信和还款能力。

  问:银行为企业债提供担保有哪些风险?

  答:银行为企业债提供担保,实际上保护了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却可能将债券市场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损害存款人资金安全和银行股东利益,与银行经营宗旨不符,也有悖国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直接融资的初衷。在部分发达国家,若企业要发行长期项目债,银行不但不会提供担保,甚至还要提前收回该企业的长期贷款,因为一旦企业发生财务危机,债券的清偿顺序优于贷款。此外,我国政府其他部门也从未要求企业发债需银行担保。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发达,债券发行人信用水平不高,债券发行申请、审批、债券资金运用监督、信息披露等制度有待健全,债券到期偿付风险较高,银行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的风险尤为突出。一是目前企业债发行过程缺乏市场有效监督。我国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部分评级公司的专业性、公证性不高,相关法律审查、会计审计的独立性不够,难以准确评判相关风险和发挥有效监控。二是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实,担保银行对发债企业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缺乏有效监控手段,企业一旦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或发生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事件,银行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三是部分银行未将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未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指引》要求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甚至存在为维持客户关系放松担保条件要求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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