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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答记者问
(2007年11月1日)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分类等新的概念和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性接轨,是我国会计标准的巨大进步。新会计准则发布后,在银监会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如何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得到了财政部的悉心指导和积极帮助,财政部有关方面的负责人还深入银行业调研,这些都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提供了重要支持。

  《通知》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表,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监管部门提出了相关要求。此项措施将有力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统一、高质量的会计标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风险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走出去的战略。

  同时,也将有利于完善银行业监管的基础,促进我国银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问:《通知》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划分为三个时段,为什么?

  答:《通知》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表。即已经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继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质量。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等从2008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从2009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提前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但不得晚于2009年。

  提出上述时间表主要是为了保证实施新会计准则的质量。因为,新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的准则是最复杂的,运用难度也很大,而这些准则主要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中有90%以上需要按金融工具的准则进行核算。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众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会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财务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能力也有较大差别,通过分层次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利于有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充分准备,完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基础条件,并逐步建立适应新会计准则要求的内部管理流程和信息处理系统,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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