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此外,鉴于每次污染源普查的背景不同,普查范围和内容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条例同时规定,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问:污染源普查采用什么方法?
答: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问:条例对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对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组织保障体系。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污染源普查工作,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二是,规范污染源普查的事前准备。条例规定了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表的制定程序和要求;普查人员的来源、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在普查启动阶段进行单位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三是,明确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在具体执行普查任务时的职权、职责和有关工作程序。
问:条例对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作了哪些规定?
答: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理和质量控制,关系到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普查工作的质量,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范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二是,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普查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三是,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制度。条例规定,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普查。
问:条例对污染源普查的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规范污染源普查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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