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15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为了实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要求,国务院制定了《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问:什么是污染源?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什么?
答: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问: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问:污染源普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不同的污染源,普查的内容有所不同。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