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分别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标准规范的制定、环境信息发布、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原则和管理主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企业的环境监测责任和义务、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等。
问:如何看待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任何环境决策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持,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来验证。在我国,长时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环境监测工作性质是政府行为还是市场行为之争,环境监测工作及相关机构、人员在定位上始终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办法》从三个方面强调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
一是重申并拓展了环境监测的内涵。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这几类环境监测活动都是政府行为,是代表公众利益,为更好地行使公权力开展的公共事务。从我国环境监测的实践看,将以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状况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为主体的环境监测工作定性为政府环境管理行为是符合国情的。
二是规定了环境监测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三是强调了环境监测活动及环境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现在存在一种不良风气,就是企业对环境监测工作不够重视,个别企业甚至恶意阻挠、干扰监督性环境监测。排污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反映企业环境行为的客观标尺,同样决定了企业的生死存亡。《办法》以专门条款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针对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这将有利于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环境行为。对于环境监测设施破坏,《办法》也明确了罚责。这是基于近年来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带来的新问题而提出的。由于法制观念和环境意识淡薄,远程在线监测装置、点位标志等环境监测设施经常遭到破坏和盗窃,不仅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问:《办法》有哪些突破?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思路、原则和要求;二是开创性提出了企业的环境监测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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