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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年9月27日)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1日实施。日前,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抓紧拟订包括环境监测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完善环境监测网络。经过多年发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各相关领域、各相关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基本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一些重点工作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根据形势要求不断进行修订。然而,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明显滞后,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已难以适应目前环境监测管理的需要而废止。现行法律对环境监测的规定比较分散,关于环境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等相关污染防治法律中。有必要出台环境监测专门法律法规,推进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考虑到《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制订的周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先行出台《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问:如何看待《办法》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作用?

  《办法》的发布是推进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环境监测体系是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三大支撑体系之一。通过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才能实现对减排工作成效的客观评价,对各项减排措施的科学验证。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手段来量度,科学的减排考核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数据来支撑。《办法》的出台,对环境监测属性、定位、管理、规范、处罚等长期依靠行政指令规范的方面进行全面梳理,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框架,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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