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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答记者问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借款人购房套数的增加,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的上调幅度将进一步增大,抑制效果会更加明显。

  问:《通知》为什么提高商业用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答:商业用房与居民住房不同,购买商业用房的投资性较强、经营风险较高,因而商业银行在发放商业用房贷款时就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目前房地产价格持续较快上涨的背景下,为进一步防范商业用房贷款风险,《通知》规定商业用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住确定。

  同时,考虑到部分 “商住两用房”确用于满足居民住房需求,《通知》将“商住两用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45%,其调整幅度小于商业用房调整幅度。

  问:如何界定《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

  答:《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予以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再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数据库,以此确保对“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认定。借款人也应按诚实守信原则在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问:为什么规定不得发放“随房价上涨追加贷款”的住房贷款?

  答:“个人住房循环授信”等贷款产品的主要特点是信用额度随房价的不断攀升而增加,如果房价出现剧烈波动,贷款的信用风险将显著上升。《通知》规定不得发放“随房价上涨追加贷款”的住房贷款,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授信,维护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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