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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2007年9月26日)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改变了过去以条款和费率管制为主的监管手段,废止行业指导性条款,要求公司加强内控、销售管理和再保险安排,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通知》的下发标志着航空意外保险(以下简称“航意险”)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日前,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为什么说《通知》的下发标志着航意险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答:自航意险开办以来,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保监会作为监管主体,均以条款和费率监管为主要手段。最初,航意险是1989年根据国务院第28号总理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坏赔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办的,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一起研究制定了最早的航意险产品,分五种费率,即3、5、7、9、11元分别保1、2、3、4、5万元。1993年调整为5、10元分别保3、6万元;1996年调整为10、20元分别保10、20万元;1998年人民银行颁发了保额20万元、保费20元的统颁条款,同时废止各保险公司原有航意险条款。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不再制定保险条款,统颁条款失去法律依据。2003年初保监会废止统颁条款,公布了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是20元,保额40万元,比统颁条款便宜了50%。此后,行业指导性条款成为主流产品,替代产品也逐步发展起来。

  本《通知》废止了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完全交给保险公司,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改善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因此,《通知》的下发标志着航意险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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