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颁布《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答记者问
(2007年9月14日)
2007年8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
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
《指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统一规范金融机构间市场交易行为和货币经纪行为,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与健康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日前,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指引》的颁布实施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颁布
《指引》?
答:2005年银监会颁布《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批设第一家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开始引入货币经纪制度。货币经纪功能的有效发挥,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市场交易各方严格遵守统一规范的交易行为标准。无论是货币经纪发源地的英国,还是亚洲新兴市场如新加坡、香港,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准则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也是金融机构参与金融市场交易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要求。而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尚未完全与国际接轨,相关行为标准缺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制约货币经纪服务的效果,也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效率及诚信体系建设。可以说,制定统一规范的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准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是我国货币经纪业务和金融市场发展现实的需要。
银监会采取颁布
《指引》的方式对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也是基于现阶段制定较为严格和完善的管理法规时机尚不成熟的现实选择。一方面,货币经纪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保护和培育,另一方面,市场交易主体行为确需加以引导和规范。
《指引》侧重于引导经纪商与交易商按照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开展业务,侧重从引导和培育市场的角度,对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加以规范更符合实际需要,也更具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也有利于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较为完整的管理法规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