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目前,城市居民大量饲养宠物,动物诊疗已发展成一个新兴行业。请问《
动物防疫法》在动物诊疗管理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尹成杰:正如你所说,目前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加之我国畜禽饲养量巨大,人与动物接触密切,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诊疗活动管理,对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此,新修订的《
动物防疫法》专门加大了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动物诊疗许可的内容、程序和期限;建立了执业兽医制度,规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动物诊疗活动。
记者: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稳定的基层防疫队伍和健全的动物防疫保障机制,请问新修订的《
动物防疫法》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尹成杰:一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乡镇或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免疫应激死亡的动物,要给予补偿。
记者:您刚才介绍,现行《
动物防疫法》存在处罚力度小、操作性差等问题。请问《
动物防疫法》在这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尹成杰:为了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针对现行
动物防疫法中存在的处罚较轻,有些违法行为没有设定法律责任等问题,新修订的《
动物防疫法》重点作了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