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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局李青平副局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修订情况答记者问

  三是扩大船舶定期签证适用范围,增加避风、侯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锚泊和航经港区水域的船舶签证管理的规定,体现便民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
  四是加强船舶签证管理,充分发挥船舶签证管理手段的作用,促进船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法律法规规定,督促船舶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问:这次《07规则》的修订是在怎样的背景下提出的, 有哪些必要性?
  答:《93规则》施行14年以来,船舶签证管理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航运经济和科技手段的发展、行政管理理念的进步,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使船舶签证管理遇到了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对船舶签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对《93规则》进行修订。其必要性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
  一是需要准确定位船舶签证的性质,明确船舶签证的功能。《93规则》没有界定船舶签证的功能,签证定位不明确。长期以来,船舶签证沿袭了传统的理念,旨在通过签证,对船舶实施严密式的管理,实现监控船舶动态和把住船舶适航关两大功能。然而,多年的实践证明,船舶签证虽然能够有效地掌握和控制船舶进出港动态,确保船舶、船员持有合格证书,但是却无法替代船舶履行安全责任。需要通过规则修订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如何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能,界定海事管理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链中的地位和作用,理顺船舶签证管理与其他海事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确定船舶签证管理的地位和功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从而真正发挥船舶签证管理的效能,实现有效监管。
  二是船舶签证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需要界定和进一步理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定和实施。船舶签证是有法律依据的海事行政许可项目,但《93规则》对船舶签证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签证条件、程序、形式的设置不完全符合行政许可的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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