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空管局和各地区管理局作为时刻的具体协调分配机构都负有监督和检查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刻执行情况的职责。
《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多方参与的优势。一是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是保证航空公司、机场、地区空管局等多方参与航班时刻管理与分配工作的重要平台,也是一个利益协调,争端解决的机制。为了保证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暂行办法》对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规则做了规定。委员会由地区管理局、地区空管局、定期使用协调机场的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的代表共同组成,主席由地区管理局代表担任。明确要求每年不少于召开两次例会,应成员要求可召开专门会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委员会表决方式。航空公司占表决权的60%,空管和机场当局各15%,管理局10%,并且主席在正反方票数相等时有决定性的一票;航空公司之间分配600张票,按照各公司在机场拥有的时刻比例来确定。委员会决议需要多数票表决通过。
问:《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时刻协调的原则与具体分配程序是如何界定的?
为保证时刻协调分配的客观公正,第三章对航班时刻协调的原则、优先顺序和工作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关于航班时刻协调的优先顺序。第十六、十七条的优先顺序考虑了两方面因素,一是参照了国际航协、欧盟等时刻分配管理中的一些国际通行原则;二是根据我国民航的实际情况,引入了几个专门考量因素。
参照的是国际通行原则,历史时刻优先、历史时刻的调整优先。促进竞争的原则:一是换季航班时刻协调中分配给新进入航空公司一定比例的时刻,在日常定期时刻协调中新进入航空公司时刻申请优先;二是新开航线的航班时刻优先。有利航空运输连续性的原则:顺延上一航季的时刻优先、航季执行时间较长的航班时刻优先。
适应我国民航实际情况引入的专门因素:有利枢纽建设的原则。换季航班时刻协调中分配给基地航空公司一定比例的时刻,日常申请中基地航空公司优先于非基地航空公司;民航总局可根据当时行业发展与市场调控需要,引入一些阶段性的特殊要求;航班时刻使用率高的航空公司优先。
二是航班时刻申请与协调分配的工作程序。总的来说,时刻协调工作流程如下:第一,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确定并报总局批准机场高峰小时保障容量;第二,总局根据行业发展与市场调控的需要确定时刻协调优先顺序中的特殊因素,确定预留用于特殊航线航班的时刻,批准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确定的分配给新进入航空和基地航空公司的时刻比例;第三,地区管理局为每个协调机场建立可用时刻的时刻池;第四,航空公司提出时刻申请;第五,地区管理局和总局空管局按各自职责和规定程序进行时刻协调。在整个时刻协调过程中,所有信息和协调结果在航班时刻管理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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