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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8月22日)


   近年来,国内航空运输市场保持了快速发展,北京、上海、广州等繁忙机场的起降架次屡创新高,非常有限的航班时刻资源与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愈显突出,航班时刻的管理已经成为业内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解决航班时刻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应时出台。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的相关人员就《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了相应的解读。

  问:在即将实行的《民航航班时刻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航班时刻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相关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机构设置。从航班时刻的性质来说,航班时刻是公共资源,政府对时刻分配应起主导作用,因此《暂行办法》建立了“政府管理为主,多方参与”的航班时刻管理体制。明确民航总局制定统一的时刻管理政策,负责全国民航时刻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航班时刻管理工作。总局成立航班时刻管理领导小组,总局空管局作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地区管理局应成立协调机场的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对于时刻分配与协调工作的具体承担机构,《暂行办法》明确由总局空管局和各地区管理局负责,主要是为了考虑保持航班时刻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职责分工。《暂行办法》第四条列出民航总局的11条职责,第六条列了地区管理局的8条职责。归纳起来,由总局直接研究确定的事项有两项:一项是(第四条第(五)项)基于行业发展与市场调控的需要,确定航班时刻协调优先顺序中,在某些时间内应增加的特殊因素(比如不同阶段针对治理航班延误,枢纽机场建设,促进国际运输、货运、支线运输发展所需的特殊要求);另一项是(第四条第(七)项)确定预留用于特殊航线航班的时刻(这些时刻用于老少边穷等普遍服务和红色旅游及其他政治外交需要的特殊航线航班)。

  由地区管理局或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研究提出,报总局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确定协调机场及其协调时段,确定机场容量,航班时刻协调委员会的成立和委员会的书面工作规则,分配给新进入航空公司和基地航空公司的时刻比例。

  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管理局作为航班时刻具体协调分配机构,总局空管局负责审核确定在协调机场的跨区航班时刻、承担外国及港澳地区航空公司时刻的申请和协调、承担专机/要客包机/急救飞行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航班时刻的申请受理和协调分配工作、承担特殊航线航班时刻的申请受理与协调分配,此外还负责组织国内航班时刻协调会、组织参加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航班时刻协调会等。各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分配区内航班时刻,初步协调分配跨区航班时刻,协助总局空管局协调分配外国及港澳地区航空公司的航班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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