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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答记者问


  两项规范包括:一是银团贷款二级市场。允许银团贷款成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以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同时规定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以维护借款人利益。二是牵头行的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即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低于银团总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两项调整包括:一是收费制。《指引》删除了原《暂行办法》中“除利息外,银团贷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禁止性规定,明确银团贷款收费应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二是担保方式。删除了原《暂行办法》中“银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的规定。

  两项完善包括:一是从可操作性和市场化原则出发,《指引》用较大篇幅具体地规范了银团成员行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二是明确了贷款评审方式,鼓励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问:《指引》为什么要专章明确银团贷款收费问题,制定收费原则的主要依据及相关考虑是什么?

  答:对银团贷款进行收费是目前国际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主要有安排费、承诺费和代理费等,单项费率一般在0.125%-0.5%之间。允许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团贷款业务收取适当的费用,有利于国内银行熟悉国际惯例,掌握银团贷款业务的国际规则,提高定价能力,也有利于建立银团贷款业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为此,《指引》专章规定了收费的种类、收费方式及收费原则。

  银监会与国家发改委于2003年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此类收费属市场调节范围,不属于政府指导的范围。为此,《指引》规定银团贷款收费要体现金融服务的附加值,属于中间业务收费,即银团成员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规定银团收费要纳入中间业务管理。在银团贷款定价过程中,费率与利率的确定过程是透明的,是银团与客户沟通的结果,是由市场决定的,为此,《指引》规定收费的种类和金额要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且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中间业务收费水平,既确保了银行的有偿服务,又降低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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