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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答新华社记者问


  记者:当前社会对集资合作建房议论较多,《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规范性要求?

  新闻发言人:《意见》明确要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范围仅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且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记者:《意见》中专门提到要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特别是农民工居住条件,有什么具体可行的措施?

  新闻发言人:《意见》规定:一是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对这些住宅设施和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改造计划,坚持妥善解决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环境和居民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力戒大拆大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三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在进一步强调用工单位责任的基础上,强调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适应农民工支付能力的出租住房。

  记者:《意见》强调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具体指哪些工作?

  新闻发言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职责。

  一是要落实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二是要求加强规划设计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中的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制定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资金和用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要抓紧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健全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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