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内容有较大调整和补充。重新制定
《通则》,一方面,保留了原
《通则》中成熟的规定,同时又注意总结吸收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中积累和形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好办法、好经验;另一方面,针对与
《决定》不适应的地方和鉴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
《决定》的规定,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对许多内容作了调整和补充。
《通则》自2005年形成初稿后,先后多次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司法鉴定人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同时通过"中国司法鉴定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再次是适用范围和效力不同。
《通则》明确规定了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明确规定了
《通则》的适用范围。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各类司法鉴定活动时,都须自觉遵循
《通则》的规定。对违反通则的行为,新通则分别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层面赋予了相应的处分权限。
原通则以规范性文件试行,新通则以正式规章的形式颁发,具有更高的效力等级。
问:
《通则》在内容上有哪些重要规定?
答:
《通则》设总则、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附则,共5章40条。
《通则》遵循司法鉴定活动的内在规律,按照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应遵循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特殊规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