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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规定》规定的问题,都是涉外民事或商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该类案件的及时审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范围问题;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问题;三、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法律的时间问题;四、最密切联系原则如何确定及运用的问题;五、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六、法律适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七、限制外国法适用问题;八、外国法查明问题。

  问: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范围是什么?

  答: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议选择的法律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应当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即在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我国不允许反致或转致。这是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及国际条约一致认可的。对于程序法问题,通行的国际私法理论认为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是不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的。

  至于“证据分配规则”,属于传统理论认为的程序问题中的特殊问题。程序法是否包括“证据分配规则”目前在国际私法理论界尚有争议。按照《规定》目前的规定原则,“证据分配规则”如果规定于程序法中,则当事人不能选择适用;如果规定于实体法中,则可以适用,而不必去排除适用。

  问: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几种?

  答:法律选择方式通常有两种: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明示选择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者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通行的做法是在合同中约定了法律适用条款。由于明示选择透明度强,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表示容易确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采用明示选择法律的方式。默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选择合同的准据法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缔约行为或者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对于默示选择的方式各国态度不尽相同,有的否定,有的承认,有的有限度地承认。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选择方式应以明示方式进行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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