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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答记者问


  问:请解释“鲜茧收购”的含义。

  答:《办法》所称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鲜茧收购、鲜茧烘干、干茧存放等经营活动都是鲜茧收购工作的必要环节,缺一不可,不应以只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而另行组织所谓的“代加工、代烘干”,或者组织农民先进行“代加工、代烘干”然后再收购干茧的行为割裂上述三个环节。目前,一些茧贩子为了规避法律的监管,走村串户向蚕农收购鲜茧,然后组织农民用土灶烘茧,或先组织农民用土灶烘茧,再收购干茧。这些行为破坏了茧质,扰乱了鲜茧收购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企业的利益和蚕农的长远利益,是属于违反《办法》的行为。

  问: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范围包括哪些?

  《办法》所称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指鲜茧收购期间,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在各地下设的茧站,每个茧站都必须获得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才能从事鲜茧收购活动,茧站要按照企业分支机构的形式进行工商登记。

  问: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法》规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要符合当地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二是要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三是要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是要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

  五是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与收购能力相适应。

  六是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请介绍《办法》关于维护鲜茧收购秩序的规定。

  答:为保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的有效实施,《办法》作了维护鲜茧收购秩序方面的规定,对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等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由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收购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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