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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答记者问

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答记者问
(2007年7月20日)


  2007年6月27日,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蚕茧生产区域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形成了一批新兴产区,这些产区缺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方面的经验,给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的资格申请和经营活动带来了不便,而且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也发生了变化,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和丝绸企业多次呼吁尽快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明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条件和程序,为此,商务部联合工商总局制定了《办法》

  问:请简要介绍《办法》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之间的关系?

  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联合下发了《茧丝流通管理办法》。为了适用茧丝绸行业的发展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管理体制的变化,我们制定了《办法》《办法》规定的内容仅限于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蚕茧流通、茧丝价格、茧丝质量监督等仍旧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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