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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犯罪的司法解释

  破坏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对此,解释在第二条列举了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破坏军事通信行为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属于最严重的危害。第二种情形,破坏部队执行紧急任务的军事通信,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出现了致人死亡、重伤、财产重大损失等结果,应当说也是特别严重。第三种情形,破坏重要军事通信三次以上,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第四种情形属于兜底性条款,主要考虑到破坏军事通信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上述三种情形难以概括全面,列举上以备万一。例如,在军事通信的核心计算机信息系统放置足以使重要军事通信大面积瘫痪的逻辑炸弹,即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应当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类似情形在国家电网监管方面已经发生。2001年秋,我国电网遭遇了建网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录波器大面积失灵、死机事故,华东、华北、华中等地的147个变电站电网录波器功能瘫痪,就是犯罪嫌疑人置放逻辑炸弹的结果。

  有人提出,一般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与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行为之间,仅仅在破坏行为的对象上有递进关系,而在破坏行为的程度上没有递进关系。那么,一般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能否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呢?我们认为,如果理解为一般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存在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那么,对于一般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要么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要么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不可能存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这样理解显然不通。因此,在现有法律规定条件下,只能理解为只有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行为,才能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过失损害军事通信犯罪

  刑法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损害军事通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犯罪。对此,司法解释在第三条、第四条进行了解释,主要解释了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其中,过失损害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只有一种情形,即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包括三种情形,前两种情形与故意破坏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的前两种情形一致,第三种情形是兜底性条款。故意破坏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的第三种情形,即破坏重要军事通信三次以上的情形,在过失犯罪中基本上不可能出现,因此,解释对此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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