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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三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问:同业拆借市场限额管理方面的政策调整有哪些?

  答:《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各类型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限额核定标准。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

  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上述限额核定标准考虑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特点,在统一市场规则的前提下,按照分类管理的方法,适当选择了各类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基数和核定比例,采纳了相关监管部门的合理意见。

  问:加强同业拆借市场透明度管理的政策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专设“信息披露管理”一章,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责任等。2002年以来,加强同业拆借市场信息披露规范的试点工作取得成果,将市场管理中逐步探索形成的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写入《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是管理方式市场化转型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强调市场自律、加强市场约束的政策取向。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制订具体的信息披露规范并监督实施。

  此外,《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同业拆借中心在公布市场信息和统计数据方面的义务,为加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在监督检查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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