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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涉及的政策调整有哪些?

  答: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全面调整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备案管理、透明度管理、监督管理权限等规定,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放松、两加强、一促进”,即在放松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的同时,加强透明度管理、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等市场化管理措施,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市场化转型,以开放的政策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健康发展。

  问:同业拆借市场准入管理方面的政策调整有哪些?

  答:《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个范围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符合的条件。

  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范围,有利于促进资金供给和需求主体多元化,增加同业拆借交易的活跃程度,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分层有序发展。人民银行正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拟订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规则。审核规则公布实施后,即可受理新机构的入市申请。

  问:同业拆借市场期限管理方面的政策调整有哪些?

  答:《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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